關于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問題解讀
3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自貿港企業實質性運營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問題,防止稅收風險。關于《公告》規定的一些具體問題,合泰企業帶大家一起來解讀。

一、公告適用于的對象
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二、哪類企業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1、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并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在自貿港的企業
2、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企業。
3、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的,該分支機構或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
三、上述企業可享受什么稅收優惠政策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注冊在自貿港或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怎么報稅
1、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符合規定條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公告具體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


